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驳复雠议

来源:  发布日期2007-05-30  【收藏本页】 【关闭本页

臣伏见天后时,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,父爽,为县尉赵师韫所杀,卒能手刃父雠。束身归罪。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,诛之而旌其闾;且请编之于令,永为国典。臣窃独过之。

臣闻礼之大本,以防乱也。若曰:无为贼虐,凡为子者杀无赦。刑之大本,亦以防乱也。若曰:无为贼虐,凡为治者杀无赦。其本则合,其用则异。旌与诛,莫得而并焉。诛其可旌,兹谓滥,黩刑甚矣!旌其可诛,兹谓僭,坏礼甚矣!果以是示于天下,传于后代,趋义者,不知所向;违害者,不知所立,以是为典可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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